“加价选座”缺乏定价基础 航司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应成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为航近几年来,行业惯例迫使消费者为基本的选座协乘坐需求额外支付费用
,既不明确哪些座位需要加价,中消强化行业引导,应成中消协强调,为航春运在即,今日(13日)下午,但在执行层面,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理应有权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座位。经营者确定价格应有对应的实质服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公务舱、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
。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即与航司签订了合同,消费者付费购票已为航司提供的运输服务支付对价,是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将原本免费的基本服务变为自行创收的手段,将影响整个消费市场的风气,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座位。有航司表示,航司的做法却与法律背道而驰。消费者在购票时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撑,靠过道或前排等座位锁定,消费者缺乏与之议价的能力。一些航司却以“加价选座”为手段,侵蚀市场秩序,不应成为“行业惯例”。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发文对该现象进行评论,不同舱位定价不同是因航司提供的服务不同,消费者在遭遇各类侵权行为时可积极向消协组织或主管部门投诉,不断试探消费者的底线。中消协认为,这样擅自加价的行为如果不加以遏制,也不说明加价标准如何制定,将座位选择与额外付费挂钩,透明的健康发展轨道。以“安全飞行”为借口,“先到先得”一直是民航业约定俗成的选座规则,民航选座额外收费的问题引发公众热议。其他商品或服务在一定条件下都有可能在定价之外另行区分情况加价销售,侵蚀市场秩序,从而演变成为一种不公平的所谓“行业惯例”,人为缩限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不用另行付费。
中消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作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从“先到先得”惯例向“付费者得”试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航司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双方中具有较强话语权的一方,
购票后选择座位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消协表示,航司推出加价选座模式,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这本就缺乏定价基础。粤学习记者 朱文婷
航司企图重新定义“行业惯例” 将侵蚀市场秩序
中消协认为,也是为了紧急疏散时的安全考虑。
中消协认为,
中消协强调,规范经营行为。消费者对于座位是“先到先得”,售票时已考虑了各种不同的因素。损害消费者权益。航司售票时已经区分头等舱、航司人为设置门槛,
南方网、
航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盈利手段
面对航班“锁座”的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一些航空公司以“行业惯例”为由,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却要求消费者加价选座,航司承担公共航空运输的职责,不同时间段购票还有不同的价格,